原告为年迈的夫妻,二人共育有四女一子,均已成家立业。2021年,两位老人将名下唯一的房产过户至其子名下,但事后儿子却并不履行赡养义务,而女儿们对父母“偏心”的行为则颇有微词。几年后,由于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,两位老人生活陷入困境,无奈之下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,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。

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。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,在生活上、精神上、情感上对父母应尊敬、关心和照顾。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原告实际需求、被告赡养能力、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。个别子女认为原告将其大部分财产赠与儿子,应由儿子一人赡养。但即使原告愿将其名下财产赠与他人,亦不能免除作为子女需履行的赡养义务。最终,经法官充分释法说理,双方达成调解,即二原告此前赠与儿子的房产仍归其子所有,老人享有居住权,老人的生活费用及医疗开支由五名子女共同分担。
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,不因父母的任何财产赠与行为而免除,即并不因老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一方子女,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。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义务,更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担当。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,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,保障父母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;生活上的照料,如照顾生病的父母、协助父母处理日常生活事务;精神上的慰藉,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,经常看望、问候父母,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即使得到治疗和护理;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应当提供医疗费用。
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,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;不能亲自照料的,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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